辽宁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采购指导意见》

18.03.2015  19:43

辽宁省积极采取措施,抓好国务院《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措施

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专题研究,分析辽宁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现状、问题和成功做法,明确我省需要调整、加强和完善的任务。

二、统一思想,组织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宣传

以省卫生计生委名义下发《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二是要针对我省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

三、明确职责,确保《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分别以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卫生计生委的名义制定省直相关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分工。

四、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年底前分步、分类完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做好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二是做好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与国家谈判的衔接,做好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的集中采购。三是做好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的集中挂网采购。四是建立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的监测机制和储备机制。在全省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收集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短缺药品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库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定点生产短缺药品的采购、使用工作;制定《辽宁省药品供应风险防控预案》。五是按国家现行规定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的日常采购工作。

五、健全药品配送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诚信体系

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配送费用。改变药品配送企业的遴选方式,由药品生产企业上报、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并挂网公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二是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加强绩效考核,联合有关市开展《辽宁省药品、耗材配送监管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出台《辽宁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配送保障工作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

六、强化对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的绩效考核

一是强化医院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二是指导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

七、进一步规范、完善采购平台功能

完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建设成为集管理、服务、监测、监督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平台。公开药品采购信息,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接受社会监督。

八、强化部门联动,建立药品招标采购社会监督机制

1.建立对内、对外两个平台,建立、完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共防共治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辽宁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领导小组和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和委内相关处(室)的工作职责,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2.健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社会综合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社会监督队伍和工作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为社会监督员。二是进一步健全基本药物监督的工作运行机制,实现综合监督工作常态化。三是邀请省人大开展联合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