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将名下房产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4.04.2016 11:06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的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因此,贵公司将房产无偿赠与关联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4.04.2016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