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去世 双方子女争房产

16.10.2016  21:40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男方刘某某和女方杨某某分别带着孩子组成了再婚家庭。再婚后,两人共同参加房改取得了一套房屋的产权。如今,刘某某和杨某某均已去世,各自的子女却因这套房子产生了遗嘱继承纠纷。女方子女拿出了两老人的代书遗嘱和“遗书”,而男方子女质疑遗嘱真实性,要求依法继承。

  近日,法院二审判决,刘某某和杨某某的遗嘱合法有效,房子判给杨某某的两个亲生子女。

   两老人立下两份代书遗嘱、一份“遗书”

  1970年9月,杨某某和刘某某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杨某某有长女宋小芳、长子宋小刚。再婚前刘某某有长子刘大、次子刘二、小儿子刘三。刘二于2009年9月去世,刘二与他的妻子付某育有一子刘小童。

  刘某某与杨某某再婚后双方取得沈阳市一处建筑面积39.7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并登记在刘某某名下。2001年6月1日,刘某某立下代书遗嘱,将该房屋赠予妻子杨某某所有。同日,杨某某也立下代书遗嘱,内容为:其有一处私有房产,坐落于沈阳市×区×路×号(即杨某某所赠房屋),如果其生病,谁照顾她、为她花钱治病,她就将此房赠予谁。

  2004年11月,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更名为杨某某。被继承人刘某某于2007年7月去世。刘某某去世后,杨某某一直由亲生子女宋小芳、宋小刚赡养。

  2008年4月26日,杨某某写下“遗书”一份,内容为:“……房子儿子女儿一人一伴(半)……我手哆索写的不对都是白字,你们明白意思就行了……”。被继承人杨某某于2014年6月去世。

   “遗书”虽表述不清但结合案情仍可认定继承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2001年6月1日所立代书遗嘱,代书人按照刘某某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了刘某某口述的遗嘱内容,且该份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刘某某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故该遗嘱合法有效,应按照该遗嘱执行,涉案房屋应归杨某某所有。

  被继承人杨某某2001年6月1日所立代书遗嘱,代书人按照杨某某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了杨某某口述的遗嘱内容,且该份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杨某某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故应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应按照该遗嘱执行,争议房屋应由赡养杨某某的儿女继承。

  杨某某2008年4月26日书写的“遗书”虽然对遗产的表述不清,指向的被继承人不明晰,未能明确表达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该份“遗书”具有自书遗嘱性质。

  但杨某某遗产中只有一处房产,结合本案案情和整份“遗书”的具体内容以及杨某某的亲生子女只有两名的事实,其“遗书”中所表述的“房子儿子女儿一人一伴(半)”是想将本案争议房屋留给宋小芳、宋小刚二人继承。

  另外,刘大、刘二、刘三在刘某某去世后均没有照顾过杨某某,杨某某由其两名亲生子女宋小芳、宋小刚赡养。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宋小芳、宋小刚共同继承,两人各占50%份额。

  判决后,刘大、付某、刘小童、刘三不服上诉,申请对代书遗嘱中刘某某的签字是否为本人签署进行笔迹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因上诉人方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并未提出鉴定申请,且二审中被上诉人宋小芳、宋小刚明确拒绝鉴定,故对上诉人方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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