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

02.06.2017  09:02

        从今年6月1日起,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将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省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这是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日前制定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规定。

  办法明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办法指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主管部门确定。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根据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及相关试点项目资金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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