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农村住房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7.12.2014  13:52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住房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保监局制定并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以省级统一投保为基础,各级政府补充加保、农户参保为补充的保险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省级统一投保的保险责任要基本涵盖造成农村住房倒塌或损坏的主要风险以及因灾搬迁或拆除损失,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可在条件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供地震风险保障。省级统一投保的保险金额为每户不低于1万元。省级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为农村住户,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主要包括卧室、客厅、饭厅、厨房。鼓励农户自愿缴费增加保障金额或增加投保标的及险种。组织农户自愿投保的地区,组织单位要通过公示等多种形式保障相关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投保权。省级与承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通过适当方式公示。

 

  《办法》还要求,承保公司要制定符合当地农村特点的理赔流程,并针对重大灾害事故制定特殊的大灾理赔应急预案。同时遵循主动、简便和有利于农户恢复重建的原则,为农户提供就地报案、就地查堪定损、及时支付赔款的保险服务;要加强农村住房保险基础信息的管理,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相关要素信息,理赔信息应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房屋地址和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并录入公司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省民政厅组织开展保险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