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分手后她被男友砍伤抱起跳楼

13.09.2015  15:48

12个小时前,他们还是恩爱的情侣,他给她买了手机,看了电影,吃了饭。

12个小时后,他把兜里所有现金撕毁,持刀砍伤了她,并抱着她从楼上一跃而下……

陆某和李娟(化名)是一对男女朋友,从农村的老家来到普兰店打工。不过,最近两人产生了一点矛盾。

2013年8月13日中午,陆某带李娟到普兰店市锦龙大厦买了一部手机,之后二人一同看了电影并吃饭。本来这是按照重归于好的节奏进行的。

这期间,李娟提出要回老家发展,但这与陆某的想法完全相反。两人一起来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旅馆,其间陆某表示不想回老家了,李娟提出如果陆某不走,自己就回老家。

陆某见女友不听自己的话,当即生气并将兜里的现金全部撕毁。

当晚10时许,二人一同打车回到普兰店市各自的宿舍。

越想越难受的陆某从自己的床铺下拿了一把刀来到职工宿舍三楼卫生间找到李娟,二人继续发生争执,头脑发热的陆某持刀朝女友胸背部及头颈部砍了数刀。

没想到,当女友受伤后倚躺在地上时,陆某竟抱起女友一同从卫生间的窗户跳下楼去,二人跌落在公司二楼男宿舍外的平台上,致使李娟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李娟头部瘢痕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躯干及四肢瘢痕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陆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被害人李娟死亡的后果,属于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

陆某表示,在将被害人李娟砍伤后,误以为李娟已经死亡,所以想和被害人李娟死在一起,于是就抱着被害人李娟一起跳楼。

法院认为,一个成年人其在将被害人砍伤后,应当预见到自己抱着被害人跳楼会导致对方丧失生命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由此可见被告人陆某主观上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故对陆某的辩解主张不予采纳。且陆某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故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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