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每年可免税9600元

02.04.2015  09:33

  沈阳某商贸企业是一家拥有30多名员工的中小企业,但在去年一年减税3万多。为何这家公司能够享受如此多的税收优惠呢?

  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告诉记者,“公司去年年初吸纳了6名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证的再就业人员,因此享受到了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每人每年可享受5200元的税收优惠。”

  李先生的企业在沈阳地税享受到的不仅是各类优惠政策,还有更为贴心的服务,“每次去办税,地税工作人员都会提供一套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单,便于我们了解政策,遇到咨询也能得到耐心的解答。”

  事实上,沈阳已有不少企业享受到国家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才能享受这一政策?企业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哪些凭证?具体的优惠额度如何确定?沈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细致梳理了与政策相关的法规条文,为本市纳税人进行权威解答。

  1、哪些个人和单位能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人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这些人员包括: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后,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这些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怎样的税收优惠?

  答: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单位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的有关凭证如何取得?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这些凭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再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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