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笔借款利息要支付给农行首尔分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9.08.2015 15:54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规定:如该境外分行是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是作为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的,那么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也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单位应根据以上原则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9.08.2015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