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
《意见》指出,传染病防治人员战斗在抗击病魔第一线,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面对当前全球传染病疫情频发、传播风险上升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事关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是政府和全社会共同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政策措施,保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安全,为亿万群众筑起阻隔疾病传播的“防火墙”。
《意见》确定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政策措施。一是完善安全防护标准、规范,制定处置预案,加强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完善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从制度上防患于未然。二是强化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要为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三是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措施,做好疫情调查处置、患者转运救治和遗体处理、实验室检测、医疗废物处理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防护。四是科学规划和布局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每个省份应当设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推进国家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提高病原微生物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五是完善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建立卫生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加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援外疫情防治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六是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意见》强调,要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