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重大内容变更需职工签字

25.04.2017  10:32

  案情回顾:2001年5月9日,马某到沈阳某异型管有限公司处工作,先后担任过质量监督管理员、技术开发、业务员等职务。2012年12月12日,马某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工资为4500元/月。2016年2月至4月,沈阳某异型管有限公司无理由少发马某工资近万元。2016年5月25日,马某以拖欠工资为由,要求沈阳某异型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2000元。

  沈阳某异型管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制定了经营部二次线事业部薪酬调整方案,根据新的方案对马某的工资进行了调整并按期发放,并不存在拖欠马某工资的情况。

  经查明,马某于2001年5月9日到沈阳某异型管有限公司处工作,先后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员和业务员等工作。2012年12月12日,马某与公司之间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合同约定马某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2016年1月1日,沈阳某异型管有限公司制定了经营部二次线事业部薪酬调整方案,内容大致为,包括马某在内的4名二次线事业部业务员,底薪为1500元/月。

  案例解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支付工资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马某与沈阳某异型管有限公司双方于2012年12月12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制定了经营部二次线事业部薪酬调整方案。虽沈阳某异型管有限公司称,该调整方案已经过包括马某在内的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并有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公司提供的经营部二次线事业部薪酬调整方案上,有经营部部长宋某的签字,内容为“全体人员讨论通过,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而马某提供的同样一份薪酬调整方案上,并无宋某的签字。该份薪酬调整方案系沈阳某异型管有限公司制作,且保管在公司处,宋某至今仍是沈阳某异型管有限公司职工,故公司提供的薪酬调整方案上签字时间及内容真实性无法认定。即便是在该调整方案做出之日签字,但因该方案中涉及到包括马某在内的几人的薪酬问题,涉及到员工本人切身利益,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内容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应有马某本人签字。

  现沈阳某异型管有限公司提供的薪酬调整方案中,仅有经营部部长签字,无法证明该薪酬调整方案已经与马某协商一致,故公司单方制作的经营部二次线事业部薪酬调整方案中,确定包括马某在内的四名人员底薪为1500元/月的条款无效,马某的工资标准仍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4500元/月。沈阳某异型管有限公司给马某支付的2016年1月至5月工资中底薪均为1500元,每月少发3000元,共12000元,应予以补齐。本报记者方月宁

相关报道
沈阳:被迫“主动辞职”也能获经济补偿     17-04-25 10:14
沈阳:沈北新区举办民营企业招聘会     17-04-25 10:11
“沈阳哥德杯世界足球公园”让瑞典驻华大使赞不绝口     17-04-25 10:09
沈阳:收费停车场内车被砸出坑 这个“坑”谁填?     17-04-25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