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占用消防通道最高罚款500元

03.08.2016  10:07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经淼报道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将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7月起正式实施。市民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或有企业或个人擅自拆除、堵塞、占用公共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向有关部门举报。

  办法规定,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

  市民如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举报热线进行举报。

  如果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火灾扑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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