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内禁设影响风貌的广告牌

18.05.2017  07:12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邸雪莹)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禁止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禁止设置破坏或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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