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暴雨天进水损坏 保险公司拒理赔成被告
周先生驾车出行途中遭遇大暴雨,发动机熄火进水损坏,保险公司以“进水属保险免责范围”为由不予理赔。周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更换发动机所产生的4万元费用。4月10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动机进水保险拒赔
沈阳周先生驾车行驶到长春市腾飞大街凯达南路附近时遭遇大暴雨,车辆突然熄火。随即,周先生拨打了报险电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勘查后,同意将车辆送到当地一家汽修厂维修。
维修过程中,因为发动机进水,不得不更换发动机中缸总成,费用是41500元。维修过后,保险公司表示车辆没有投保涉水险,不同意理赔。周先生与保险公司交涉多次,保险公司只赔付了部分工时费用1500元。
去年年底,周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按保险合同赔付更换发动机总成费用4万元。对此,保险公司表示不同意,称原因是首先需要周先生证明发动机损坏的原因,需周先生证明出险地点是因暴雨造成的积水,以及发动机是因积水造成的损失;另外,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长春确实发生了暴雨天气。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订立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并未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故应认定保险车辆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周先生有两次启动等其他原因介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发动机的损坏系暴雨、发动机进水两项原因所致,而暴雨系损害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和决定性原因,是事故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另外,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此案中,保险条款规定的暴雨责任与发动机进水免责两种情形同时出现且存在矛盾,双方对本案是否属于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产生重大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保险公司的解释。
最终,法院依法判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周先生车辆损失4万元。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