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密委员会和省保密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厅保密工作,现将
《辽宁省水利厅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15年12月14日
辽宁省水利厅领导干部保密工作 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保密工作,明确领导干部的保密责任,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中央、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所要求和规定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以及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责任明晰、奖惩分明的原则。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厅机关、厅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主要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是:
(一)将保密工作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将中央、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省保密委(局)等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党的保密纪律和保密法律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并带头贯彻执行;
(三)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保密工作情况,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
(四)重视发挥保密委员会职能,支持指导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七条 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是:
(一)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机关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批示、决定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部署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召开保密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党委(党组)报告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将保密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党委(党组)会议研究,组织落实党委(党组)关于保密工作的批示、决定;
(四)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泄密案件查处和考核表彰等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八条 分管业务工作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是:
(一)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二)部署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并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三)为保密办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教育、提醒、督促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遵守保密要求和保密纪律。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进行个人述职、参加民主生活会时,应当将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列为述职和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时应当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
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依据。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方面成绩显著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对因违反保密工作职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存在泄密隐患、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者泄密事件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约谈应当指出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保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改进保密工作、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对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厅保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由厅保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办发现本单位因领导干部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督促整改,并根据权限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厅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办有权将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因领导干部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有权对其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保密工作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泄密事件,情节严重的,厅保密委可以提请厅党组对其采取必要的岗位、职位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保密工作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省保密主管部门查处泄密案件时,厅保密委负有配合、协调、提出处理建议等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保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