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时一脚在车外他算乘客还是第三者?

06.11.2017  09:26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报道 下车时,他刚把一只脚伸出车外,司机就启动了车子……结果他脚部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这种情况下,他到底算车内人员还是车外人员?适用什么险种?到底该如何赔偿?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一日,沈阳乘客刘某搭乘的哥孙某驾驶的出租车,在下车时孙某启动了车辆,造成刘某脚部受伤,经诊断为右内外踝骨折,鉴定意见为刘某右下肢伤残程度为十级。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

  办案法官称,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伤者大多在车外,此时应明显属于适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由保险公司赔偿。

  对于本案来说,伤者一半身体在车体内,一半身体在车体外,很难界定伤者是属于车上人还是车外人。这种情况应当分析伤者的受伤地点,如果受伤地点在车外,应视为车外人,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如果受伤地点在车内,应视为车内人,适用承运人座位险。

  法官解释,刘某在下车过程中被孙某驾驶的车辆轧伤右脚,受伤地点在车外,且其系在下车过程中受伤,本意要脱离车体,应属于车外人员即第三者。保险公司虽提供保险合同并主张刘某系车上人员,但该合同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对刘某不发生效力。因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对于孙某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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