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各市将陆续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莹报道 在我省各市相继调整完最低工资标准后,将在3至5个月内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沈阳已调整到位,2月1日起执行。其中,参保缴费10年以上的人员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10年以下的为70%。
日前,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最低工资调整后,各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将调整。沈阳市已调整完毕,自本月1日起执行,其中,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针对缴费年限不同的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同,参保缴费10年以上的人员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10年以下的为70%。我省还在去年3月1日起调整了失业保险金的缴费费率,由3%降至2%,其中个人费率由1%降至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企业按1%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那么,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以沈阳市为例,享受待遇需满足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如沈阳市某人符合领取条件,已缴费11年,最长可领取24个月,按照调整后1224元的月标准计算,最高可领29376元,较调整前标准高出4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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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省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
首次突破500元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李那报道 据辽宁省民政厅介绍,今年,辽宁计划连续6年提高低保标准,计划平均提高7%。同时,还将推行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保障房家庭也纳入核对机制。
去年,辽宁已经连续5年提高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补助标准。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456元/月提高到492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3059元/年提高到3442元/年,增幅均超过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上限达到1万元以上,重特大疾病救助上限达到2万元以上。
今年,为提高社会救助效能,我省将进一步巩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工作,辽宁计划继续提高低保标准,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同时实现取暖救助城乡全覆盖。届时,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有现在的492元/月提高至526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3442元/年提高到3683元/年。我省城市低保将首次突破500元。
去年,辽宁省、市、县(市、区)均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推进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各市普遍开展了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分市还开展了保障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今年,辽宁还计划全面推行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会同省公安厅、省银监局等部门完善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全面将保障房家庭经济状况纳入核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