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09.06.2015 17:56
本文来源: 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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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我进入某珠宝门店工作,从事柜台珠宝销售工作,报酬为基本工资外加300元生活补贴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续签约定工作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15日公司提出不再与我续订合同,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但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自然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问题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除了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因此,公司必须支付你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超出的月份,不到半年按半个月计算。这里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费。
本文来源: 总工会
09.06.2015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