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地面排污水 夫妇俩被判缓刑

17.11.2015  14:00

  沈阳今年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昨日宣判。

  姜某和妻子被认定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夫妻俩洗废机油桶向地面排污被判缓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姜某和老伴在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汽车维修企业、废品收购站等处,收购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

  两人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青乡后谟村的废品收购站内,利用粉碎机、甩干机等设备,对废机油桶进行粉碎、清洗、装袋后待销售。

  两人将清洗废机油桶后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向未经防渗处理的地面,严重污染环境。

  2013年3月,沈阳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检查发现,姜某夫妇非法贮存废机油桶1.61吨,非法处置后废机油桶塑料块19.12吨。

  昨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一审认定姜某和妻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环境违法后果特别严重最高可获刑七年

  法官表示,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罚修正案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近年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违法行为包括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在沈阳,废品收购站对废旧物质处置不当所占比例较高。

  法官提醒,经营废品收购站,一定要进行资质审批,明确哪些是可以经营的,哪些是不可以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