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前必须通过“八项考核”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郭宏颖)住进新房几个月了,可小区大门口的路还没修好,承诺的园区绿化也不见踪影……今后,这种不规范的商品房交付行为,将被依法处理。12月1日,记者从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实施,开发商交房时,必须通过“八项考核”。
据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现行法规中对商品住房竣工后的交付使用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经常发生商品房交付后基础设施落实不到位、部分开发商不按合同交房或不具备条件却安排入住等问题。据统计,2010年至今,全市因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引起的纠纷每年达到1000多件,严重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市着手制定《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使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步入法制轨道。
《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新房交付前向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验,现场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8个项目。包括:项目主出入口与市政道路相连情况;项目主出入大门的街路及项目名称、大门全貌;楼门(院)牌号,单元号,户、室、房间号,车库、网点、仓库等门牌号安装情况;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完成情况;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道路、绿化、环卫设施、路灯、围墙、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停车棚配件情况;是否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了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分期开发、分期交付的项目,按规划要求需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未与项目同步建设时,开发商落实的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分期开发项目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完成情况。
今后,商品房建设项目必须上述八项全部合格,才能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开发商在没有确认书的情况下违规交房,将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房,限期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对开发商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审批,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