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拟纳入监管账户

18.07.2017  11:43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琦报道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账户”,购房者交付的预售资金全部纳入其中,由房产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资金按建设进度核拨。

  此举也是为了防控有开发企业造成的“烂尾”风险,日前,沈阳市房产局已起草《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沈阳13条房产新政中提出,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为此,沈阳市房产局起草了《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其内容显示,沈阳市商品房预售项目要接受预售资金监管。

  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账户”,购房者交付的预售资金全部纳入其中,由房产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

  《办法》中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单幢建筑的工程建设进度,按节点申请支取相应比例的资金,例如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70%的比例支取。只有当预售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才可申请支取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监管节点提供相关材料。监管机构对于主体工程进度达到1/4、1/2、3/4节点及封顶、完工的,会进行现场勘查。

  经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监管机构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以电子文件方式传递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依据通知书进行划转;不符合支取条件的,监管机构以电子文件方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未按规定将全部房价款存入专项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以及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存在上述行为的开发企业,监管机构可以暂停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的,经监管机构申请,市房产局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8月22日起 商品房预售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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