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加强对2200多家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监管
我省加强对2200多家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监管
企业须及时公开自行监测环境信息
如何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起来”,让自行监测发挥作用,是当前环保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10月14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此来进一步强化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排污单位是污染源治理的责任主体,自行监测及公开环境信息是企业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之一。尽管法律已经明确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目前正处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施期,与政府部门主导的监督性监测相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基础相对薄弱。目前,我省辖区范围内,涉水重点排污单位800余家,涉气重点排污单位1400余家,除了原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相对较好外,其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并不理想。
重点排污单位要如何履行义务?按照要求,排污单位要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加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尽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范保存监测档案,保证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完整、准确并有相关人员签字,至少保存三年备查;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规范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在获得监测数据次日将相关信息录入“辽宁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情况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同步上传至信息发布平台。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加强监管?通知要求,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每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查找原因,锁定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按要求公开监测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存在涉嫌通过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企图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下一步还将强化调度考核,定期调度、不定期抽查各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并对各市进行打分考核,定期通报,接受社会监督。”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