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质疑多收万元修车费 索赔20多万
质疑多收万元修车费 索赔20多万
消费者认为近10万的修车费中有1万元是重复收费,法院判决返还
由于质疑修车厂在维修破损汽车时多收了自己1万元修理费,市民王军(化名)向法院起诉,要求修配厂支付相当于实际修理费3倍的赔偿264000元。近日,甘井子区法院受理并审理了这起诉讼案,并最终作出判决,判处修配厂返还多收的修理费,但驳回“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质疑多收万元修理费
市民王军于2014年11月购买了一辆二手“迈腾”轿车,因驾驶不当,撞到一棵大树上,造成车前部严重毁损,由于是独立事故,王军也未报警,便将轿车送我市某修配厂维修,经某修配厂拆解检查,认定该车维修费用为98000元。2015年3月9日,轿车修好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某修配厂为王军出具了两张收款收据,一份为88000元,一份为10000元。同时出具二份相对应的修理明细。王军称,自己闲暇无事时,对两张修理明细进行了仔细核对,发现有些修理项目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况,经核算,重复收费为10000元。
王军称,自己多次同某修理厂交涉无果。于是他将某修理厂起诉到甘井子区法院,要求返还多收取的修理费10000元,另外,王军认为,某修配厂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向某修配厂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接受服务的三倍,即实际修理费88000元的三倍,也就是264000元的赔偿。
法院驳回“三倍赔偿”要求
某修配厂在庭审中称,王军购买二手车后未过户,不是消费者,此外修配厂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因此不同意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王军向某修配厂交纳车辆维修费98000元预付款,从某修配厂出具的维修单据来看,王军的轿车维修费用为88000元,2015年3月13日,维修车辆过户到王军名下,因此,双方建立了修理合同关系,某修配厂对王军的轿车进行维修后,应当据实结算修理费,从结算单来看,王军的车辆维修费应当为88000元,所以某修配厂应当退还多收的10000元。对于王军要求的三倍赔偿金,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某修配厂存在消费欺诈,故对王军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某修配厂退还多收王军的修理费10000元,对三倍赔偿予以驳回。
主张赔偿需举证存在欺诈行为
目前我市汽车维修行业,车主经常抱怨车辆维修存在维修价格不透明、维修效率低、更换配件久、不提供替代车辆等问题,针对修配厂欺诈消费者的问题,车主维权过程中存在鉴定难和取证难等问题。针对本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要想得到三倍赔偿,需要消费者举证,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