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是否有税收优惠?
21.05.2015 17:20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另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省 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创业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1.05.2015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