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两警察受贿37万为嫌犯“开后门”获刑
大连两名警察受贿37万元,为犯罪人员从轻判处直至释放打开方便之门,近日分别获刑11年和5年。
2007年3月1日,鲍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鲍某家属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杏树屯派出所民警谷某,谷某找到当时在金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任职的范某帮忙。范某找到时任案审中队队长徐某和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鲍某案的法官吕某,通过更改估价鉴定、缩短诉讼时间等方式将鲍某从轻判处并释放。期间,谷某收受鲍某家属给予的好处费5.5万元,分给范某5万元。
2012年12月18日,袁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袁某家属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谷某,谷某联系范某帮忙给袁某办理取保候审。范某找到该案办案人丛某,让丛某随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告诉他。袁某的家人通过银行分六次将225000元汇给谷某,谷某将其中的33000元交给范某。2013年2月5日,袁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袁某于当天被释放。袁某被释放之后,谷某又以给袁某办理缓刑需要请检察院、法院人员吃饭为名向袁某索要1万元,袁某只给谷某汇了6000元,谷某将这笔钱挥霍一空。
谷某和范某的职务犯罪案件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后,依法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谷某和范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谷某共受贿286000元,范某共受贿83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谷某和范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被告人谷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范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两人均表示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