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规施行 行车时未满12周岁坐前排罚50元

25.03.2015  19:56

  昨天,市政府公布了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记者了解到,其中新修正的《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公布,其中的相关规定出现了变化,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新规定机动车行驶时,前排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规定将处以50元罚款。《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2005年8月18日《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其中对出行行为有了新的规定。

   新变化

   A   机动车行驶时,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坐前排罚50元

  在新修正的办法中,有一个变化尤其引人关注,在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机动车前排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普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根据规定,机动车前排如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将被处以50元罚款。

  另外,对于信号灯黄灯亮起时是否能够进入路口行驶,新修正的办法中也有规定,根据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绿灯闪烁时,表示绿灯将变为黄灯,驾驶人确认在黄灯显示时间内能将车辆安全驶离路口的,可以进入路口;不能将车辆安全驶离路口的,不得进入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闪烁时,表示绿灯将变为红灯,行人不得进入人行横道;已经进入的,可以继续通行。”

   B   外省、市机动车转入登记将受限制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的新修正办法中,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本市对外省、市机动车转入登记实行限制。限制转入登记车辆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等部门根据道路设施、机动车保有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等情况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另外,新办法中加强了对校车、旅游客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根据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交客运、危化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及其他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当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并且规定“每日22时至次日5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限速的80%”。

  在新修正的办法里规定,“货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

   C   司机在驾驶证审验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修正前的办法里,有对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详细规定,而在新修正的办法里则规定:“市服务业委应当会同市公安、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新修正的办法第十三条也发生了变化,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扣留、扣押、暂扣、逾期未审验、记分达到12分以及延期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新修正的办法还对公交专用道进行了规定,“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交车、校车和其他可以通行的车辆通行。其他可以通行车辆的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另外,新修正的办法规定:“市及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城市治安和交通事故情况,在一定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摩托车驶入。”

   注: 在新修正的办法中,最后规定:“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处罚。”

   没变化

   这些规定大家也要注意

  除了这些做了新修正的条款外,一些没有发生改变的规定也值得广大市民注意,比如,办法中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穿拖鞋、赤脚、吸烟、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信息及其他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另外,对于很多司机在驾驶时遇到的驾车陋习做了详细的规定,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应“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按顺序依次行驶,变换车道应当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驶离停车地点时,应当提前5秒钟开启转向灯;不得1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机动车道;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针对绿灯跟进,办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遇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路口以外停车等候。绿灯亮时进入路口的,应在5秒钟内驶离;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进入后应在5秒钟内驶离。”对于司机常遇到的抢道行为,办法中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这些行为都要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