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二套房转让“逃税” 中介向地税人员行贿
20.03.2015 13:44
本文来源: Syd.Com.Cn
中年女子刘某在沈阳从事房产中介服务,她对客户介绍,在办理二套房转让过程中,该中介可以帮助客户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刘某自称,在沈阳一地方税务局里“有熟人”。
刘某提到的“熟人”指的是该地税局房地产窗口一体化负责人孙某,从2011年起,孙某利用职务之便,开始为刘某在办理二套房转让“免税”一事上提供帮助。逃税后,刘某和孙某将谋得的不义之财瓜分。
2011年5月,孙某帮助买房人迟某、赵某某在房产转让过程中逃避个人所得税。事成后,刘某给了孙某33000元好处费,她自己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12000元。同年6月,孙某帮助逃税后,刘某给孙某17000元,她自己谋利6000元。
同年7月,孙某帮助一个卖房人在房产转让过程中逃避个人所得税。刘某给了孙某15000元好处费,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7000元。此外,孙某又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逃税4次,每次刘某给他18000元好处费,她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10000元。
经查,刘某先后7次向孙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3.7万元,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人民币6.5万元。案发后,刘某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到案后,刘某向侦查机关提供重大线索并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了行贿罪。被告人刘某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鉴于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且能积极返还全部赃款,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扣押的被告人刘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5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此外,本案中该地税局房地产窗口一体化负责人孙某作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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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1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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