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女子告赢前夫要回女儿每年14次探望权

21.02.2016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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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后,女儿归父亲抚养,母亲多次要求见见女儿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沈阳吴女士将前夫起诉到法院,要求每月接女儿回家一次的探望权。2月20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父母虽然离婚,但不能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

  吴女士和马先生因为感情不和离了婚,离婚时约定女儿归父亲抚养。每到周末和节假日,吴女士多次和马先生提出要求要看看女儿,可马先生说什么也不同意,拒不让吴女士看孩子。吴女士为看女儿只好将前夫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每月可以将女儿接回家中一次,节假日均有和女儿团聚的时间。

  对此,马先生说,因为两个人离婚时间太短,孩子还太小,等孩子长大点再让吴女士看。另外,吴女士想要看女儿,只能到自己家去探望,每次探望只能两三个小时。

  于洪区人民法院表示,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看望子女以维系亲情并与身份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自然形成,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法律事由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法院支持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关于探望方式及探望时间,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有一定的生活相处时间是维系亲情关系的必要、合理条件,吴女士主张每月将女儿接回住处探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常理,应予以支持。

  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法院酌定吴女士每月第二周周六上午9时至马先生住处将女儿接回家中探望,于次日19时送回。另外,每年“十一国庆节”假期第一天上午9时,吴女士到马先生家将女儿接回家中探望,于次日19时送回;每年农历正月初二上午9时,吴女士到马先生家将女儿接回家中探望,于次日19时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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