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猴嫌闹出卖被抓犯法了

24.07.2015  14:38

  街头偶遇有人贩卖受伤的小猴,出于怜悯,沈阳一女子把小猴买回了家,打算为它治伤。不料,小猴伤愈后上蹿下跳,还经常和家里的三只狗打架。

  整个家被小猴子闹翻了天,女子只好忍痛把它卖掉。可在花鸟鱼市场抱着小猴刚站10分钟,就被民警带走了。原来,女子要卖的猕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她因此触犯了法律。

  2014年年初,33岁的沈阳女子张丽(化名)到北京游玩,她在街头偶遇一个贩卖宠物猴的人。“这小猴子真可爱,眼睛这么大!”张丽好奇地观看,发现小猴受伤了。

  张丽虽然身体有残疾,但利用空闲时间,她经常做义工照顾一些流浪小动物。“小猴子真可怜,再不治会死掉的!”出于怜悯,张丽花9500元把小猴子买回了家。

  在张丽的悉心照料下,小猴不久伤愈,也渐渐活泼起来。它开始在家里上蹿下跳,还经常和家中的三只狗打架。“太闹了!受不了了!”张丽决定把小猴子卖掉。

  2014年10月31日上午,张丽来到沈阳市大东区的一个花鸟鱼市场,一名男子上前询价,张丽要价1.2万元,还告诉对方:“这只猴子很好养,萝卜、生菜啥都吃,也没有传染病。”这时,几名民警将她当场抓获,张丽却一脸茫然。

  经鉴定,张丽要卖的是一只猕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庭审中,张丽辩称:“买猴是看它受伤可怜;卖猴也不是为了挣钱,只是因为它太闹了。”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丽明知猕猴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出售,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昨日,法院发布判决,被告人张丽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涉案猕猴予以没收,移交沈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最高判十年以上

  主审法官介绍,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一些贩卖者只知道自己卖的是野生动物,而不清楚是几级保护动物,也不知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一旦触及,并非像一些人认为的“可以罚钱了事”,这可能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希望贩卖者不要铤而走险。

  法官提醒,市民购买宠物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品种。对价格不菲的动物,最好对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避免因“无知”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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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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