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跳墙出校摔伤腿 校方不管被判赔
【北国网、辽沈晚报讯】首席记者白爽报道封闭式管理的校园里,14岁女孩陪同学外出交电话费,跳墙过程中,她的腿摔骨折了。事后,她陪伴的这名同学和学校都拒不赔偿,女孩只好将同学和学校诉至法院。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3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1万余元。
现年14岁的女孩张欣,是新民市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学生。2012年12月一天早6时许,张欣刚走进教室,另一名同学刘梅对她说:“你陪我出去给我妈交下手机费呗!”
因为学校规定,在校期间学生不能擅自离校。于是,两人以及另一名同学来到了学校的围墙下,准备跳墙出去。三人看到围墙下砌了一个垃圾池,这给她们跳墙提供了方便。
随后,刘梅和另一名同学先后跳墙出去了。可轮到张欣时,她有些害怕犹豫了。这时,刘梅说:“你跳吧,没事!我在墙外接着你!”可在跳墙过程中,张欣却从墙上摔了下来。
这次事故造成张欣右腿骨折,并住院治疗11天。在2013年下旬,她又来到沈阳做了拆除固定物手术。事后,为索要医疗费等赔偿,张欣将她陪同的同学以及学校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同学刘梅辩称,张欣的伤是其自己跳墙造成的,并非她施加的伤害,应该由张欣自己以及学校负责。而被告学校则并未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自己在校期间跳墙外出可能产生的行为后果,都具有相同的理解及预见能力。原告虽是因陪同被告外出而跳墙,但跳墙过程中,原告摔伤并不是被告直接造成的。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其跳墙时施加外力,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其同学担责的主张不予支持。
而被告学校因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法院酌情判定学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30%。昨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