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经期应予保护 孕期不得降薪

30.04.2015  09:53

  4月29日,沈阳市就《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不得设置性别要求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给予特殊保护。

  决策权

  女性领导成员应有适当名额

  《条例》(草案)提出,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30%。市和区、县(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女性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领导成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度提高。

  特殊需求

  鼓励大型公共场所设母婴室

  《条例》(草案)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鼓励候车(机)室、商场、超市、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用人单位女职工较多的,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不能设置性别要求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此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妇女自主创业,通过多种途径开辟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援助。

  特殊保护

  经期特殊保护孕期不得开除

  《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健康需求

  女职工定期免费做妇科检查

  《条例》(草案)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免费妇科病和妇女乳腺病检查。检查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妇女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性骚扰

  有关单位和机关应及时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妇女遇到性骚扰的,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家庭暴力

  单位和个人

  发现后有权举报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举报。经济确有困难的妇女、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受害妇女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妇女联合会应予以协助。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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