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
2.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
4.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
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6.增值税发票盘库报告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
发票操作规程(暂行)
一、代开税控专用设备管理
(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
比照国税机关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同)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信息。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编码为15位,第11位为“D”,其他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规定编制。
(二)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登记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比照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采取主、分开票形式发行,即县(区、市)级国税机关原则上只对主机设备统一发售发票。国税机关根据同级地税机关提供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附件一),为主管地税机关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三)税控专用设备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需要变更、增加代开税控专用设备的,应填制《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报同级国税机关变更、核发。国地税机关发放和接收专用设备时,应严格交接制度,分别填写《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二)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三),及时登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附件四)。
地税机关因损坏、减少代开窗口注销的税控专用设备应交同级国税机关,由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集中销毁。
二、发票提供
(一)国税机关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机关根据主管地税机关需求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发放《发票领用簿》。
(二)主管地税机关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向同级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国税机关确认无误后,按照增值税发票领用管理规定发放增值税发票。再次领取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抄报税后,国税机关通过系统验旧缴销,再次提供发票。
三、发票代开
(一)代开范围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除外)。
2.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出租不动产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申请代开。
(二)代开岗位设置
1.在保证涉税办事流程不变的前提下,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相关岗位,实现税款征收和增值税发票开具。
2.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规定提供申请代开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个人身份证等),到代开发票岗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岗位确认无误后,按照完税凭证和增值税发票一一对应即“一证一票”原则(一票指增值税发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1)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2)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增值税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3)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②“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机关名称;
③“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机关代码;
④“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⑤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房屋类型(住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
⑥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⑦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⑧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4)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5)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6)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①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②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③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收回全部联次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全部联次留存。
(8)地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方法处理,按照规定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附件五),代开地税机关凭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9)纳税人发生作废发票或代开红字发票按规定应予退税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
(10)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为9万元) 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
(11)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统一使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需要做作废处理和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按季度9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累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度9万元)的,一并计算征税(销售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除外)。
3.差额征税开票
按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主管地税机关应单独保留差额征税纳税人申请代开资料备查。
4. 减按1.5%征收开票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四、开票数据传输
(一)地税机关应在内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二)地税机关每月1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下进行抄税、远程报税操作,否则影响继续开票。同级国税机关对未及时报税的地税机关督促其限期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地税机关可分次报税。
(三)地税机关因硬盘损坏、更换税控专用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国税机关报税的增值税发票第四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同级国税机关补采开票数据。国税机关报税岗位人员采集增值税发票销项数据时,应核对地税代开单位领用、开具以及结存的发票数据,确保不漏采。
五、日常管理
(一)发票及专用设备安全管理
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使用保管增值税发票、税控专用设备,税控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增值税发票应有专用库房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库房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开票设备的安全。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同时报同级国税机关进行相应处理。
地税机关每个月应进行一次增值税发票盘存,并于盘存后填写《增值税发票盘库报告表》(附件六)。
地税机关在运输增值税发票过程中,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二)日常信息比对
地税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每周将代开发票岗代开发票信息与征收岗税款征收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发票开票税额与入库税款不相符、扩大代开发票范围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信息系统运维
1.国税机关负责协调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做好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安装及维护工作。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软、硬件。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1.《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
2.《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
4.《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
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6.《增值税发票盘库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