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87岁老太散步被撞 家属获赔26万余元
司机周某倒车时,不慎将在小区散步的87岁蔡老太撞伤。蔡老太出院不到一个月去世了。4月25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虽然老人死亡与这次交通事故有三成关系,但肇事车辆一方却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
小区里倒车撞倒87岁老太
2014年10月22日10时50分,周某驾驶单位车辆到于洪区迎宾花园小区从事公务活动。倒车时不慎将在车后的蔡老太撞倒。于洪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
蔡老太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蔡老太身体十余处骨折。住院治疗36天后,蔡老太出院了。出院不到一个月,蔡老太就去世了。
蔡老太的子女将周某、周某单位、保险公司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索赔26万余元。
老人死亡原因三成因交通事故
周某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蔡老太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015年8月17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蔡老太的死亡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表示,蔡老太的死亡原因系冠心病发作,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只赔偿医药费部分。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蔡老太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蔡老太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负相应责任。
肇事方应承担百分之百责任
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交通事故的引发系周某驾驶事故车辆倒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碰撞蔡老太所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蔡老太的死亡原因系因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发生骨折后卧床所致,事故责任认定蔡老太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
虽然蔡老太年事已高,但其冠心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该案所涉事故发生在小区内,正常行走的蔡老太对将被机动车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周某驾驶机动车在小区内倒车时未注意瞭望,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获赔26万余元
于洪区人民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周某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应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直接予以赔偿。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后,法院依法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6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