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

21.07.2015  10:38

2015年7月5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辽卫传[2015]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院内会诊费、肌肉注射费和一般物理降温费3项费用,减收血常规等40项临床检验项目费用,减收项目的具体价格不得超过现行基准价格的80%。

这是继2005年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联合印发《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辽价发[2005]71号])后,时隔十年再次出台相关政策 ,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减轻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医疗负担,体现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对困难家庭人群的特殊关怀,对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政策的出台也充分体现出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公立医疗机构要始终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文件要求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物价局及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要切实担负职责,制定相应政策落实办法,及时公示相关政策和具体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