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刮碰未及时撤离现场罚200元
昨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三类交通事故可以快速处理,并且严密了事故现场处置要求,细化了复核受理方式。《意见稿》明确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昨日,沈阳交管部门表示,将对该《意见稿》内容进行充分学习和分析,贯彻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工作中。相关权威人士昨日对《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三类伤人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
《意见稿》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一是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三是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
同时明确,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是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二是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是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是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五是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一位沈阳一线交警表示,实际日常道路交通管理中,有时出现轻微伤人交通事故后,有些当事人为了清楚划分责任,在交警没有到场之前不敢移动伤者,也有伤者怕对方推卸责任,始终在原地保持现场,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按照《意见稿》内容,可以大大减少浪费救治时间,保障伤者得到最快治疗。 ”
小刮小碰可先拍照然后撤离现场
《意见稿》中明确,“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
沈阳交管部门一位资深人士介绍,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交通事故是造成交通拥挤、堵塞的重要原因,“比如早高峰时段,在二环路上发生一起事故,当事人没有及时撤离现场,原地等待交警,就很可能会造成交通拥挤。”
该人士称,按照《意见稿》中明确的内容,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拍照留证,立即撤离现场,“尤其是一些小刮小碰的事故,当事人不应该留在现场等待交警或者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