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影院禁止“外带食品”属侵权

15.03.2015  17:13

不少人平时看电影喜欢带食品进场,然而很多观众却在检票口被告知不寄存外带食品就不能入场。 资料片

不少人平时看电影喜欢带食品进场,然而很多观众却在检票口被告知不寄存外带食品就不能入场。

记者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调查发现,这一“霸王条款”依然在一些影城大行其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该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该予以制止。

“霸王条款”依旧观众忍气吞声

近日,记者两次前往CGV星聚汇影城内蒙古呼和浩特中山路店,在这里记者发现,工作人员仍不许拎有外带食品的观众入内。一些观众很不满意,但为顺利入场,只好忍气吞声先去寄存外带食品。

该影城主管成利君告诉记者,影城禁止外带食品是“行业规定”,在她先后供职的万达和CGV星聚汇影院中,这个规矩始终未破。无论在哪,她都是这个规定的忠实拥护者和坚定执行者,为此也没少和观众费口舌。

禁止外带食品是为保持观影环境

CGV星聚汇影城呼和浩特中山路店店长刘峰表示,影城禁止外带食品是行业内的一项规定,初衷是为了保持观影环境。“我每次去万达影城观影时都会将外带食品塞进包内带入影厅,这样他们就没有办法了。”观众高女士苦笑着告诉记者,对于这种迫不得已的行为,她总觉得哪里有点不对劲。

该店值班经理萨日娜表示,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影厅已不再强行限制,观众只要不带有异味的外带食品,一般都可以入内。

律师:以外带食品为由限制观影 属侵权行为

法律界人士认为,影院属于经营文化产品的企业,无限制或要求观众行为的权利,因此“谢绝外带食品”等规定是单方面约定。“消费者从影票购入时起,即与影院形成消费合同法律关系,观影是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华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协议,影票背后的“谢绝外带食品”等字眼是影院单方设定的内容,是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属无效条款。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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