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局多措并举落实《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
国务院下发《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以来,锦州市局结合全局工作实际,多措并举抓好贯彻落实。
一、在用地预审的各个环节上给予大力支持
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土地管理和拉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国土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提前介入项目的初步选址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议书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涉及用地的服务和指导。
二、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用地保障
为使用地意向者在最短的时间内竞得土地,我局尽量使用存量用地,以提高供地效率。在审批过程中实行一次性告知,服务优质,态度和蔼,礼貌待人,耐心解答用地意向者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对于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绿色通道”,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用地审批。
三、加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在试点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划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开展改造,并制订改造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是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纳入试点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需要将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手续,确定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合作开发。三是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市县要制定鼓励政策措施,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动市场主体参与改造开发积极性。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利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
四、规范政府储备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在试点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并按现行法律规定出让土地。
五、加强了矿区生态和地质环境整治工作
2014年全市共完成7个矿山的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治理面积452.78亩,均已通过验收。2015年拟完成10个矿山生态和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整治面积771.3亩。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还将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入手,特别是对矿业权人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引导矿山企业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和开采技术,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尽量减少采矿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降低治理恢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