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工作
09.05.2017 00:51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深入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做好“小作坊”治理工作,沈阳市于4月25日正式启动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发放工作。
沈阳市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以及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管理。未经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从4月25日起,沈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应到所在地的区、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当地审批大厅申报许可。对2018年3月1日后还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的小作坊,监管部门将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小作坊业主申办许可证时,需提供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加工者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生产加工场所的平面图、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等有关材料,前往所在地区、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当地审批大厅申请,许可获批后小作坊便可登陆省食药监局网站(http://sczkcx.lnspaq.com/)自行打印许可证。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9.05.2017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