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十起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十起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这些案例既有买卖、租赁、供用水、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纠纷案件,也有股权出资、股权转让等股权纠纷案件,还有破产重整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坚持规则平等,依法认定所有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因所有制不同、市场规模不同、所在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别,推动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法院审案平等对待企业政府
2008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重庆融豪投资有限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融豪投资公司投资3.2亿元对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协议订立后,融豪投资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
2014年,江阳区政府向融豪投资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融豪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认为,区政府解除行为是否产生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区政府所提及两份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未对本案所涉协议明令禁止,区政府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发出的终止履行协议的函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判决确认解除协议的函无效,区政府继续履行与融豪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签订民商事合同后,以各种借口否认合同效力,达到不履行合同的目的,影响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应予规范。
本案是规范政府机关擅自解除民商事合同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审理案件时,平等对待融豪投资公司与区政府,准确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融豪投资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请求,有效地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土部门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2014年,梁昌运与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约定,霍邱县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9月1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梁昌运,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595万余元,定金为40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梁昌运交纳定金400万元,并交清余下195万余元,但霍邱县国土资源局未依约交付土地。梁昌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霍邱县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梁昌运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霍邱县国土资源局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明显过高,依法应当调整。判决霍邱县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梁昌运定金238.134万元。
实践中,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不规范行为,造成与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能按约交付土地,侵害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同权益,是对其民事权利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案是关于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典型性案例。本案中,梁昌运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等合理请求,均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化解债务风险盘活企业资产
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特别是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盘活优质企业的资产,使其恢复生产经营,对于挽救危困的非公有制企业,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民营企业一百集团旗下6家关联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百业公司自身债务不大,但与另外5家公司互联互保,对外担保债务竟达8亿多元;以上6家公司现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及经营,无法支付货款、银行到期贷款本息,明显丧失清偿能力;部分供货商及银行起诉6家公司并查封部分资产;若债权人通过诉讼、执行6家公司或直接申请6家公司破产清算,将导致近1300名员工失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6家公司资产优质,存在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现场走访6家公司,调查生产及经营现状,并听取了主要债权人及供货商代表关于6家公司破产重整的意见。经调查,人民法院发现,6家公司资产优质,若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尤其是供货商等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稳定数百名供货商情绪,近1300名员工也不会面临失业的风险,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将得到有效维护。而且,绝大多数债权人均希望6家债务人重整,当时部分项目已有投资者愿意接手,但均表示应在重整程序启动后进行。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百业公司重整程序。自此,百业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困难民营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根据6家公司的破产申请,将6家公司合并破产,并通过破产重整拯救了百业公司,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的局面。
法制网北京4月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