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的游泳票还能继续用吗?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杨晓明)日前,沈阳市民李女士反映,大约7年前,在沈河区格林豪森英派斯健身俱乐部买的游泳票。现在想继续使用,但商家拒绝她继续使用。
李女士说,当时她以30元一张购买了100张。“因为票面上没有截止日期,我理解的是只要这家店不关门我随时都可以用。”
“今年暑假的时候,孩子用这票来游泳告诉这票不能用了。”李女士说,英派斯健身俱乐部称换老板了,以前的游泳卡都不能使用了。
记者陪同李女士来到沈河区格林豪森英派斯健身俱乐部。
该店的店长郭鹏查看游泳票之后确认这票是由本俱乐部发出的,但其表示,现在公司的法人已经更换,整个体系都已经更换,现在已经不叫这个名字了。所以,这票已经不能使用。
李女士强调“这是自己当初花钱购买的,而且上面有英派斯俱乐部的财务盖章”。
该店长经过与上级领导沟通后表示,由于当初发出的票也有一些赠票,如果李女士能够提供当时购买的收据可以同意李女士继续使用。
■律师说法
商家无权以时间长短限制消费
本报维权律师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婷称,对于没有载明使用期限的消费券,商家无权以时间长短确认消费券的效力,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消费券没有余额时才终止。此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按票面内容提供相应服务,或双方可协商由商家退还余额部分款项。
对于商家以“改头换面”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果目前实际经营的商家只是恰巧租用了原商家使用的商铺,而没有任何关联关系,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消费者只能向原商家主张权利。但如果商家只是更换了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内容,那么不影响消费者继续使用消费券,即使是商家内部进行了分立或是与第三方进行了合并,也应当由分立后的各方或合并后的新主体对消费者承担全部义务。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