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2017年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编者按:日前,市农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2017年沈阳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全文如下)
市农经委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201 7 年 沈阳市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
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林(经)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现将市农经委、市财政局《2017年沈阳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7日
2017年 沈阳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政策如下。
1.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对新建连片设施内面积10亩的高标准温室小区,改造设施内面积10亩的旧棚温室小区,分别补助10万元、6万元。对新建连片设施内面积每达到100亩以上的高标准大区,另增加补助20万元。
2.支持高标准连栋温室建设,对新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投入达到5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连栋温室项目,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3.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对以行政村为单位,单个地块集中连片50亩以上,并单一品种种植面积超过1000亩的非主粮作物(不含大宗鲜菜),每亩补助100元。
4.支持农业科技发展,在全市范围内择优扶持15个连片500亩以上特色作物结构调整示范园,25个万亩粮食作物绿色高产创建示范园,20个农业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点和20个单项技术示范点,10个连片100亩以上的特色新品种展示园,每个示范园区分别予以补助20万元、2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
5.支持种苗产业发展,对在我市注册从事蔬菜、花卉、树莓、蓝莓、食用菌等种苗(菌种)生产企业,当年销售给我市农户优质商品化种苗每达到300万株(袋、瓶),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
6.支持水产养殖业发展,对用于发展水产业生产的贷款,贷款额度在400万元以内部分,按照央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对新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化水产生态养殖项目,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7.支持都市休闲农业园区建设,对面积在200亩以上、基础设施投资额在3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都市休闲农业园区,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15%给予补助,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8.支持乡村休闲农业发展,择优扶持10个市级休闲农业专业村,每村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扶持休闲采摘,对标准采摘园和高标准采摘园分别给予以奖代补20万元、40万元。
9.支持畜禽良种发展,当年新增设施设备达到80万元的种畜禽生产企业,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从国外引进优良畜牧品种,按引进额的15%给予补助,每个畜禽生产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核心育种场的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或20万元。对基础母驴存栏10头(含10头,且在一个饲养场所集中饲养)以上养殖场、养殖户、农民合作社作为补助对象,每增加1头犊驴给予定额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10.支持畜禽规模化养殖,对当年建成的达标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舍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投资额(圈舍等基础设施、生产用设备)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11.促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对当年建设投入达到300万元,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肥项目,对新建厂房等基础设施、新购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12.鼓励农业招商引资,对每新引进一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给予区县(市)以奖代补1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区县(市)招商引资、农产品加工产业规划设计、农产品加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3.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对在沈阳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14.支持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对区县(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给予以奖代补,其中对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政府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于洪区、浑南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政府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15.支持土地流转,对当年在土地流转中心备案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新增流转土地的村、5000亩以上的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流转土地规模达到500亩和1000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10万元。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建设项目按省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16.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对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新投入达到100万元规模的粮仓、晒场、储藏库等基础设施或农产品粗加工设施、设备等购置,并且土地经营规模达到300亩(不含养殖类),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鼓励持续规模经营,每增加投资100万元,增加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150万元。对未享受上述政策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当年新增加的生产经营项目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内部分,按央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17.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开展标准化生产,对当年每获得1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0.3万元、1万元和3万元。
18.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沈阳本地农产品品牌市场影响力、占有率,对行业协会、涉农企业等积极打造沈阳市农业品牌给予支持。
19.扶持农产品电商发展,鼓励创新农产品销售模式,发展农产品线上交易,对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企业通过电商服务平台销售农产品给予支持。
20.鼓励涉农贷款担保,对我市担保机构,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担保服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对融资贷款担保机构当年发生贷款担保部分按2%给予贷款担保风险补偿。
以上各项扶持政策,在市政府确定的计划及资金额度内择优安排。对重大投资项目和超出计划资金额度项目,根据支农资金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对同一项目,国家、省、市财政支农、农业开发、基本建设、科技等给予专项补贴的,原则上从高给予补助。对各项扶持政策,按应达到的标准,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及验收细则。若与上级惠农政策补贴方向不一致时,另做相应调整。本政策由市农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