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报告
2018年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依法行政报告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沈阳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有关要求,我局在全市环保系统内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按照《沈阳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要求,现将我局2018年依法行政相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织制度落实情况
(一)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
1.建立推进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及相应组织机构
为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同时要求各分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为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我局设立法规处、在市监察支队设有法制大队,在各分局成立了法制科,明确了岗位职责,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事务性工作,保证了市区两级环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市环保系统法制工作人员51人。
2.向法制办及省环保厅报告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通过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年度立法计划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按时完成
1.2018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调研工作,并完成修订初稿、编制说明和对照表等相关立法材料。
2.按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要求,完成清理工作,我局现行5个政府规章2个继续有效、3个拟修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报送法制办。
(三)全面实施合法性审查
1.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落实情况
我局印发了《沈阳市环境保护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沈阳市环保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制度保障落实文件。
对我局依照法定职责做出的涉及本市生态环境建设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定,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我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代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我局及我局代市政府签订的合同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对重大问题采取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集体合议制度,加强并完善监督制,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实行督查与督办相结合,做好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完善工作。
对我局所有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进行复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目前,我局所有重大决策及执法决定均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并按要求报送至法制办。
(四)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1.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
我局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我局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二、行政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1. 严格执行《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要求,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案件实行备案。2018年我局全部案卷均已备案至市法制办。
2.我局所有在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没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情节,没有被撤销的案件。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专项整治工作
1.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我局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部门认真落实此项工作。
2.编制和公示收费目录清单
2018年1月1日起已施行环境保护税,我局无收费项目。
3.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我局在制定《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自由裁量细化表(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试行)的通知》,同时继续坚决落实查处分离制度,自由裁量说明、重大案件集体审议记录全面纳入案卷。
4.专项整治节点任务完成情况
按照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对我局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均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所属任务。
(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落实
2018年,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制定了年度检查计划,确定了以“双随机”抽查为主要形式的检查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前,2018年度检查计划已落实到位,并明确了检查结论。严格落实各项执法信息公开要求,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公示检查名单和检查结果,全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同时,将全部检查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备案。
2.“三项”制度落实
按照“市长挂图作战”的工作要求,我局对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召开座谈会,积极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我局对全年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评查发现,我局案卷质量总体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同时,通过此次评查,对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这三项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说明,要求各执法单位对照问题加以整改。
3.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符合规定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和沈阳市机动车尾气检测防治中心等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法制办复核确认,并在沈阳政府法制网予以公告公开;同时,我局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信息也在沈阳市政府法制网及我局网站公示。另外,我局行政执法依据、内容、程序、职责权限、裁量标准、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均在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上向社会公开。
4.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案卷管理规范
我局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要求行政执法文书,严格管理执法案卷。严格执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办法》,制定了《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下发了2018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通知,通过案卷评查,进一步提高了案卷质量,提升了行政执法水平。今年我局结合案卷评查工作,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分局案卷进行了随机评查。
5.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涉企处罚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严格执行《沈阳市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办法》,坚持“督政”与“查企”并举,“严打违法”与“规范执法”并重,坚持“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严惩”的原则,以双随机抽查为主要形式,以监察计划为依托、以网格化执法为核心,积极落实属地环境监管责任。按要求公示监察计划,报备计划落实情况与检查结论。
6.罚缴分离制度落实
我局一直按照要求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7.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我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了相关制度。
三、行政行为无过错
(一)规范履行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职责
1.行政行为在报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中,无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限期履行、变更、确认违法(无效)等情况,积极履行行政复议的相应义务。2018年市本级无行政复议案件。
(二)规范履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1.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无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限期履行、变更、确认违法(无效),积极履行行政复议相应义务。
(三)行政行为无过错
1.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无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限期履行、变更、确认违法(无效),积极履行行政诉讼相关义务。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