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幼儿园背地喂娃吃药、组织入园考试最高可罚3万
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关注并规范学前教育,保障适龄儿童能够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从规划建设、办学管理、保育教育、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细化规定,其中明确,幼儿园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品、饮用水,或事先未经家长同意给儿童喂服药品,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关键词1建设
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应配套建幼儿园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小区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的学前教育用途。城镇常住人口每六千至一万的区域,应设置一所规模为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中心幼儿园。
不能满足儿童入园需求的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中小学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为普惠性幼儿园。经举办者同意,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整体接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等单位所属内部幼儿园,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关键词2收费
幼儿园不得推销玩具、图书、服装等
《条例(草案)》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夜间住宿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建园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推销或变相推销玩具、图书、服装等方式牟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并应当公布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幼儿园的伙食费应全额用于儿童膳食,不得从中盈利,并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公开账目。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与举办者签订的协议收取,收费标准和核定方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登记和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照幼儿园等级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