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快房地产税改革步伐

05.04.2016  11:35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经历了一个艰苦曲折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80年代恢复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的房地产征税,到 “十一五”规划时期实现房地产税内外统一,从“十二五”规划之初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由于直接影响既得利益格局,总是引发社会高度关切和激烈争论。2015年8月,房地产税纳入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似乎大局已定。但立法周期、顶层设计思路和经济形势等因素可能都会影响到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力度和实施效果,因此当前继续深化对房地产税改革的讨论依然必要。
  2015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去房地产库存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2016年1月,有专家提出在充分权衡去库存、稳增长、拓税源等因素的基础上,缓步推行房产税征收,这似乎预示着房地产税改革决心的摇摆。但是,在帕累托改进之路已经再没有空间的情况下,房地产税改革牵动着经济、社会、政治等多重层面的神经,内含多重意义,已不容再延宕。
  从经济层面来看,无论是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还是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地方税体系,都需要加快房地产税改革步伐。特别是经济新常态形势下,房地产税已经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块 “硬骨头”,需要坚定决心加以破题。供给侧改革在强调改善生产要素、优化经济结构的同时,特别强调创新性的制度供给,包括放松政府管制,打破市场垄断,以及至关重要的减税政策。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要进行的减税,并不是全面减税,而是肩负优化税制任务的结构性减税。也就是说,一方面,要通过加速推进营改增、落实鼓励“双创”和针对小微、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等改革,减轻生产领域税负和民众间接税负,激发供给侧要素活力;另一方面,要把征税重点逐步转移到收入分配端和存量财产上,合理提高直接税比重。而从近年来直接税情况看,企业所得税提升空间有限,甚至部分还要下调,遗产和赠与税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最具有操作意义的就是房地产税和个税。可以说,房地产税已经成为财税改革和供给侧改革有机结合的重要突破口。
  加快房地产税改革的另一个意义就是有助于改善收入分配。收入分配本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但由于分配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严重不满已经牵动全局,使得改革已经超越了经济范畴,影响到了社会稳定。从居民收入差距的结构性分析看,主要是财产性收入,尤其是不动产带来的增值收入差距。我们固然不能指望房地产税可以解决一切,但作为一个有效的调节工具,应该令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还有一个更深层意义在于“先立法,后改革”所蕴含的宪政精神。此前房地产税改革过程中,关于房产税试点合法性的争论不绝于耳,关于收回税收立法权的呼声更是不断高涨。本轮改革,由全国人大从国务院手中收回房地产税等税种的税收立法权,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的思想,这将成为优化政治生态,约束政府行为,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良好开端。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1月正式发布实施,房地产税改革所需技术前提已经齐备。针对当前的一些困难,我们要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同时,更关注于房地产税收体系的一揽子设计,包括税率的安排,宏观税负的稳定,以及相关税费的配套改革等。但不管如何设计,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必须坚持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要充分体现对效率、公平和民主的追求,舍此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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