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医院的公共场所性质

29.01.2015  10:15

  “近些年,医院经常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权益的暴力事件,原因之一是医院安保责任不明确。”1月27日,市政协委员朴成哲建议,应明确医院公共场所的性质,以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朴成哲委员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将医院明确列为公共场所,因此发生安保事件时只能依靠自己的保安。目前,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医院保卫科没有行政处罚权,实际上形同虚设。其实,沈城部分医院早在2010年就引入了公安力量,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这项工作并没有在地方法律上给予确认。朴成哲委员建议,应把医院属于公共场所明确写入相关法律法规,使公安部门执法时有法可依,使医务人员安全得到切实保护。

  本报记者肖春苹/

 

 

 

  编辑: zfw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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