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订政府采购法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广东代表团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现政府采购权责对等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据了解,此议案是由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提出,联名了广东团50位以上代表形成的议案。
曾志权在广东省团组开放日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为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法律实施中的一些制度性障碍也逐步显现,突出体现在有关政府采购权责的设定上存在不对等的问题,导致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致,有问题和追究责任时找不到责任人,往往最终将责任追究到了没有参与具体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出现“小偷得病、警察吃药”“下级向上级上交责任”等不正常现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体现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之间存在权责不对等。曾志权介绍说,政府采购法为了最大限度地促使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设计了这一套从质疑、投诉到行政诉讼供应商救济之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采购单位“权利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错位”、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的“门槛”很低等问题,导致质疑投诉制度实施结果与制度设计目标不符甚至背道而驰。比如,由于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不承担诉讼风险,作为采购活动主体的采购单位往往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对待,回复不负责任。质疑的目的本来是要把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消除在采购活动开始环节,但往往达不到目的,反而激发双方的矛盾,将责任转嫁到下一阶段的投诉处理环节。再如,由于投诉成本低,出现了供应商一落标就投诉的苗头,对投诉不满意就将采购监管部门告上法院或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监管部门虽然不是采购活动主体,但经常要疲于应诉,将本该由政府采购当事人双方依法按政府采购合同解决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供应商与采购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纠纷,往往出现采购监管部门紧张地处理投诉和应诉、而作为采购行为主体的采购人“置身事外”,造成“小偷得病、警察吃药”的不正常现象。
其次体现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之间存在权责不对等。政府采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一级采购一级监管,上下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仅是业务指导关系,并无政府采购业务上的隶属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投诉人对就地处理投诉不信任,在法律允许其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中选择复议机关时,往往选择后者,致使大量下级部门的纠纷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转移到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从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来看,一项政府采购从实施采购活动到质疑回复到投诉处理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短则几个月,长的以年计量,有的重新组织采购后纷争依旧,当事人缠诉情形日益突出。这不仅阻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
针对这一问题,曾志权代表以广东省为例,做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后,提出了一份建议,并得到广东团组代表的大力支持,形成了议案。据介绍,该议案从进一步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和强化政府采购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性等三方面入手,建议对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采购人对其政府采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修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质疑供应商未得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可要求采购人限期核实答复。三是完善控告检举制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再专门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发现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统一按控告检举处理。四是细化采购人、供应商法律责任。五是明确涉及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机关。
(记者 范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