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组织可能发生危险的志愿服务前应为志愿者购买保险

29.11.2017  22:25

  11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具有专业资质、技能要求的志愿服务,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档案,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状况和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如实记录。

  为加强对志愿服务的支持与保障,条例草案规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志愿服务评选表彰制度,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加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引导支持志愿服务发展;积极推动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将志愿服务作为集聚和放大社会正能量的重要平台,充分挖掘志愿服务的潜力;鼓励更多的人从事老年事业、文博场所讲解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有效满足人们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实现志愿服务的供需对接,使志愿服务更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