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出台意见 加大对贫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力度
3月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国务院扶贫办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意见明确了贫困当事人的范畴,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等七类情形之一,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应确认为贫困当事人。
根据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扶贫脱贫措施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扶贫部门。
意见明确规定,扶贫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人民检察院。对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贫困当事人,扶贫部门应当立即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意见还指出,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主动对接定点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当事人,帮助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据介绍,2018年4月,最高检部署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为因案增贫、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有效帮扶。至2018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12924人,发放救助金18747.53万元,4792个贫困家庭获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