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定网络卖食品需有经营许可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通知,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如该办法获得通过,微信朋友圈里那些制造、出售食品的“创客”,将面临哪些影响?昨日本报对起草该办法的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处室进行采访,解读该办法,同时对淘宝等电商平台,以及部分在朋友圈内通过网络制售食品的“个人”进行调查采访。
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办法》拟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可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经营者自行设立的网站,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食品交易全程要可追溯;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如不公示,拟最高处罚3万元。
食品信息公布要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标志、供货者的许可证等也需公示。办法同时在进货查验、配送、销售凭证、留存记录等方面作出要求。在进货环节,需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这些记录的保存,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涉及销售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食品,要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电子发票等销售凭证,凭证作为消费投诉依据。如不出具凭证最高拟处罚1万元。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网商需停止销售、召回。
网络经营者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办法》要求,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办法要求平台进行资质审查,核实更新经营者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同时审查并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提供者资质等信息。
平台方需制止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严重违法的,不能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如果食品有问题,平台要协助召回。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4种途径可提意见或建议
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9月18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3098765。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经淼
官方说法
“网络食品”到底包括哪些渠道经营的食品?本报昨日与起草《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法规一处取得联系。
官方回复,微信朋友圈内经营销售食品的情况,属于熟人之间的经销行为,食药监部门有所掌握,但监管存在难度,“朋友圈卖食品,国家食药监总局想规范,但管起来很难,缺乏可操作性。希望能够通过媒体向公众集思广益。 ”
相关调查
昨日本报随机对16位受访者进行了小调查,16位受访者全部表示“我的朋友圈里有朋友在卖东西”。
5位受访者表示“对那些经常发布代购、销售商品的人,有些反感”,有3位受访者承认“那些在朋友圈里专职卖东西的,我已经屏蔽他们了”,但超过10位受访者表示“无所谓”。那些“朋友圈”里卖食品的人,有没有食品经营许可?他们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用料健康安全吗?受访者均表示“没有细想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