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无法过户原房主亲属不配合

29.08.2016  11:06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邢女士购买了一处未进行初始登记的回迁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到房屋取得初始登记后,原房主已经过世,原房主的亲属却拒不配合邢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反而声称购房合同无效。

  近日,法院二审判决,原房主的亲属配合邢女士办理过户。

  买回迁房一直没过户

  原房主亲属拒不配合过户

  2009年7月7日,邢女士与蔡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蔡女士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强工街的一处房屋出售给邢女士,房屋总价款为179000元,蔡女士无条件配合邢女士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邢女士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至今。不过,因为房屋是回迁房,没有办理初始登记,也就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所以邢女士一直没能更名过户。2012年4月,蔡女士去世了。

  2014年1月,该房屋取得初始登记。邢女士想要过户,需要蔡女士的亲属子女的配合,但是蔡女士的孙女杨女士拒不配合。邢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原房主亲属配合办理过户

  庭审中,杨女士不同意原告诉求,辩称涉案房屋是自己父亲的遗产,只是过户到奶奶蔡女士名下代为保管,“这个房子应该是我的,我不同意该房屋的买卖,我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邢女士与蔡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蔡女士作为房屋出卖方应当配合原告履行房屋过户手续,但因蔡女士去世,故其负有的更名过户的义务应当由其继承人承担。

  被告主张涉案房屋为其父亲遗产,蔡女士只是代为保管,故其无权处分。但被告并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且原告举证的回迁协议书、入住联系单、房屋准住通知单、收缴购房款通知单,可以证明蔡女士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及房款收条的签字均为蔡女士本人亲自书写,故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至原告名下。

  宣判后,杨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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