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单独所有住房办房证不再要单身证明
核心提示
一个房证不大,可围绕它产生的事不少。落户口、上学用它,缴采暖费甚至出国签证也用它。11月20日上午,由我们与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联合举办的“民生连线”栏目热线不断,多位市民、网友打来电话咨询房产证办理流程及疑难、遗留房产证办理相关问题,几位专家一一进行了解答。
本期嘉宾
沈阳市房屋登记中心业务管理部副部长 高峡
疑难登记部副部长 王兴宏
李女士:自己办房证需要哪些手续?
答:在三楼咨询台出示身份证原件领号,然后在等候区等待叫号,登记业务窗口受理后领取《受理凭证》,交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商品房房产证时需要提交9种要件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初始登记证明或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完税凭证、维修基金收据、《预告登记证明》(办理过预告登记的提供)、受让方婚姻证明、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房证不对婚姻关系进行实质审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明确房屋登记询问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今后沈阳房屋登记机构询问的内容主要有:申请登记的事项应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的房屋应是共有或单独所有;对共有的房屋,应询问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对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申请人因取得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依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不对婚姻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询问结果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的,房屋登记机构登记为申请人单独所有,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询问结果为按份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共有份额约定书。按规定,房屋登记机构经询问后记载为单独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单独处分房屋。
这个规定主要为申请人省去了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这一要件。对一些单身的申请者来说,因求学或工作关系,可能在多个城市居住过,如果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无论是到当地街道、派出所或所在单位都极难取得,这一规定实行后,减少了申请人往返于多地之间的麻烦。对于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里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基于共同共有性质决定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因此,相关证明材料是对共同共有关系的证明,这里主要指的是夫妻关系,其证明材料为《结婚证》。对于“询问结果为按份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共有份额约定书”这一项,如果是夫妻共有的,双方只要到场,不必再像过去那样提供结婚证书;如果一方到场,则仍需要提供结婚证书,以防止添加别人姓名,发生纠纷。询问结果应经被询问人签名或摁留指纹确认后归档。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登记申请人隐瞒房屋共有情况的,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夫妻买房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在房屋登记时,很多市民不知道到底是应该把新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如果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登记簿上记载的姓名)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一旦房屋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并被其卖出,另一方是不能以其为房屋共有人为由要求法院宣布撤销善意第三人即买房人的房屋所有权。对于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已办理3283件历史遗留房屋登记
及项目解遗房屋登记
2014年1-11月份沈阳市共办理历史遗留房屋登记558件,办理列入解遗文件范围房屋登记2725件,共计3283件。历史遗留房屋登记是指早期商品房、动回迁、集资联建房屋等,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建成并已投入使用,无初始登记,但全楼同类别房屋已大批量登记的房屋,按照当年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列入解疑文件的房屋,按解疑文件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早期商品房登记是以当年政策规定和要求登记为原则。申请登记要件参照该栋已登记房屋同一登记类型要件办理。
开发单位仍然处于运营状态的,需要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登记需要提供的要件有:登记申请书(原件)、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书或解困住房订购单或房屋拆迁协议(原件)、身份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完税证明(原件)、解困房提供住房困难户登记卡(原件),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簿证据效力高于产权证
目前房屋权属证书不再是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已经高于房屋权属证书。从2008年7月1日起,《房屋登记办法》开始实施,我市建立了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登记制度可以避免“一房二卖”的发生。目前,市民通常购买的是预售的住房即期房。在建立了房屋预告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购房人如果将这一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所以开发商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开发企业首先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之后再将售出的商品房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这就是商品房转移登记。